现代快报讯(记者 王瑞)男子酒后路上误认熟人,抬手拍向女子后背,事后发现认错人当场道歉,但被误认女子认为,自身人格权益受损,报警未果后将男子告上法庭,索赔医疗费、精神损害抚慰金。近日,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人格权纠纷作出二审判决,驳回女子上诉,维持原判:判令男子向女方书面赔礼道歉,同时驳回女子医疗费、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赔偿请求。 事情发生在2026年5月7日20时33分,女子赵某在资阳市一家奶茶店门口和友人聊天,背对道路。梁某酒后途经此处,误以为赵某是熟人,伸手拍击赵某左肩后背。赵某转头发现并不认识对方,梁某当即向其道歉,称认错人,随后离开现场。当晚22时04分,赵某向派出所报警,称遭到陌生醉酒男子摸后背,感觉自己被猥亵。警方调取现场监控、制作笔录后认定,现有证据不足以达到猥亵案件立案标准,对该案不予立案。 事后,赵某先后两次到医院就诊,病历记载其因受惊吓出现失眠、心慌、回避事发地点、不敢独处等症状,临床诊断为急性应激反应,两次诊疗合计花费32.95元。赵某认为,梁某突兀触碰的行为突破社交边界,侵害自己人格尊严与人身安宁,遂向雁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,请求判令梁某登报道歉、赔偿医疗费32.95元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。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,梁某未经确认身份便拍人后背打招呼,行为确有失稳重,但结合触碰部位、方式、时长,以及认错后立刻致歉的全过程,难以认定梁某存在猥亵或侵害人格尊严的主观意图,该接触尚在熟人之间一般性社交接触范畴。梁某自愿同意书面道歉,法院予以准许;赵某主张的登报道歉、医疗费及精神损害赔偿,一审不予支持。一审法院判决,梁某于判决生效十日内书面向赵某道歉,驳回赵某其余诉讼请求。 法院作出判决,图为法槌(资料图) 面对一审判决结果,赵某不服,向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。赵某提出,梁某“认错人”的说法没有客观证据支撑,自己与梁某自述友人的样貌身形特征差距明显,不存在误认基础。同时,其触碰行为给自己造成持续精神痛苦、睡眠障碍,就诊产生的医疗费与案涉侵权行为存在直接因果关系,请求改判支持医疗费32.95元、精神损害抚慰金2500元。梁某二审未提交答辩意见,双方均无新证据提交。 该案经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查明事实和一审一致,该案的核心争议焦点为梁某是否应当承担医疗费、精神损害抚慰金等侵权赔偿责任。法院二审后认为,公安机关已经认定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猥亵,不予刑事立案。从行为细节看,梁某仅拍击肩背位置,接触方式简单短暂,看清对方不是熟人后第一时间道歉、解释认错人,该行为符合生活中误认熟人打招呼的情形,解释具备合理性。梁某行为虽有不当,但过错程度极低,不足以构成对赵某人格尊严的侵害。因此,一审驳回赵某赔偿诉求并无不当。综上,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: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(文中人物均系化姓) 延伸阅读 健身房里被人当众指责“偷拍”,男子报警核查后,只等来一句电话道歉 近日,吴先生(化名)在健身房锻炼时,一名女子突然举着手机走到他面前,当众警告他“不要再去偷拍她”,说完转身离开。吴先生觉得莫名其妙,随即报警处理。他表示,警方根据健身记录、行程信息等核查后发现,女方所指的部分偷拍日期与他的行程并不相符。整件事最终以对方在电话里的一句口头道歉收场。 吴先生向记者提供的报警回执单 “我当时戴着耳机,脑子比较空白,甚至没听清她在说什么。”吴先生告诉记者,摘下耳机后他才听清,对方称在此之前他已经连续偷拍过她好几次。当时哑铃区周围有十几个人,他反应过来后当场想把手机递给对方查看,“她甚至直接不看,转身就走。” 事情发生后,吴先生先找店长调取监控,健身房配合固定了录像证据,但表示无法处理纠纷本身,他随即报警。“警方告知我,双方纠纷涉及名誉权问题,通常需要通过民事途径解决,公安机关无法直接处理民事赔偿责任。”吴先生说,他向警方提供手机内容供核查,未发现相关偷拍视频或照片;女方在通话中提出的一个偷拍日期是4月份的某天,“我那天根本连馆都没进。”在警方牵头下,他提出道歉、删除录像、消除影响三点诉求,最终对方只在电话里做了口头道歉并称当天没按到录制键,并未实际拍摄,但通话中仍坚持此前吴先生偷拍的说法。记者注意到,报警过程中还有一个细节,这名女子使用的健身卡并非本人所有,警方最终通过现场信息核实了涉事女子的身份。 眼下吴先生并不打算立即起诉,他有自己的顾虑,“进一步维权反而是把事情扩大化。”他也提到,这几年被指偷拍、被指后陷入长期诉讼的案例并不少,周期和代价都摆在那里,“时间成本、金钱成本、人力成本都得自己付,也不一定有个好结果。” 真正让他难以接受的,是维权的成本。“她凭一张嘴就能说我偷拍,我要澄清,就得找店长调监控、报警、把行程记录翻出来,一样一样去证明。造谣一张嘴,辟谣跑断腿。”吴先生说,自己当天就把事情处理完了,影响还算小,“但对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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